《国语?郑语》: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万物。
对于一个民族,未必不是如此。这些精神形成了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使宗教、道德和法律相互支撑。
在《牛津法律大词典》中说到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伯尔曼教授此书中流露出的危机感和对人类生存状况的强烈关注,大概也可以追溯到他儿时的经验。毕竟,第一次世界大战标志着那个时代的厄运。公民法律信仰是法律创制、实施的内在动因,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先导。第三部分是讲宗教中的法律。
甚至现在就有些人在说人家国外制定一部宪法几百年都不曾改变,而中国在短短几十年时间中把我们的根本大法改了好几次,对一个根本大法况且如此,那其它法律岂不是更不在话下了。这篇演讲的四章内容形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讲的是法律中的宗教。在这个基础上推动其他人员的布局,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从理想转为现实。
显然,如果政治人物将这一思考的顺序颠倒过来,政客思维就转变为政治家思维,国家和民族就有福了。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制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组成部门而且是司法机关自行摸索的改革。例如2014年3月12日《解放日报》报道:"2013年,上海法院辞职的法官有70几名,较2012年有明显增加。杜挚这样对秦孝公说:"臣闻之,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认识到司法乃国家事权,司法官不应同于行政官员业不应定位于地方官吏,应当充分体现司法官的国家特性[1]。就个人或者群体的利益算计来说,诚如鲁迅所言:"曾经阔气的要复古,正在阔气的要维持现状,未曾阔气的要革新。
言法之便者,言法之不便者,是同一拨人,原本都是改革的阻碍者。改革的发动者和主导者需要意识到,应当认真对待改革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是,要推动政治领域和司法领域中某些实质性的改革是十分艰困的。如今借深化改革东风,又启动这项改革,但过去存在的内因推动问题并没有解决,前景仍觉暗淡。
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改革思路是优化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的职权配置,强化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对各自团队的监督,形成权责明晰、结构合理、公正高效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实现司法人员及其司法活动的专业化。因为改革的利益相关者离不开个人利益的算计,一旦改革措施动了其奶酪,他们很容易成为改革的阻力,有时同他们商议改革,无异于与虎谋皮,结果往往是协商不成。不仅如此,"利益"本身就有相当的复杂性,司法改革牵涉到权力系统的重新配置和调整,涉及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的关系,涉及对方权力系统的调整,当省级以下权力系统失去对本地司法权的控制,对方权力系统对应的利益格局就会发生一定变化。许多国家的政治、司法体制改革都是在执政党主导下进行的,也有的是在反对党的推动下形成的,每个政党都希望能够长期执政并在纷繁复杂的当代社会生存发展下去,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长计议,不能急功近利,不能仅以政党当前的利益为圭臬而忽视人民的利益诉求。
当然,离开司法岗位的原因,不光是钱的事。"[8]也就是说,自我实现是对自己的天赋、能力、潜力等资质的充分开拓与利用。
当年商鞅变法,对于反对变法的声音加以拒绝,《资治通鉴》记载:"卫鞅欲变法,秦人不悦。反过来,具有法官身份的应当司法办案。
对待改革中的利益诉求,另一种做法是加以倾听,认真分析甄别,吸收民众者的智慧,重视反对者的声音。与古时一样,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也是由上发动的,尽管有的改革试验是地方司法机关先搞起来,但都属于体制自改革性质,改革的发动机不是缺乏来自体制外强有力的改革推动力。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期待复古的愿望植根于对于现状的不满,未必尽能用破落户心态加以涵括,例如不少人基于对于腐败和贫富差距加大的不满,主张回到1976年以前的政治生态当中,认为那时候干部清廉、贫富差距不大甚至均贫,纯从利益衡量,选择具有的比过去要丰富,但人们对于利益的评估不一定着眼于绝对值,有时相对值左右了他们的判断,让他们得出今不如昔的结论。无论如何,当下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利钝十分重要,它不但涉及现在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能否解决,还涉及未来司法改革的走向。这就动了将近二十万名已经具有司法官身份者的奶酪,谁都不愿意失去在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身份,即使他们对于实际办案毫无兴趣。再由法官、检察官数额按办案团队的规模确定办案团队的数量以及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的数额。
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制度导致司法办案中的级别控制,强调团队意识而泯去司法独立人格,与司法体制改革应当解放对司法人格的束缚和向法官、检察官放权的应有发展趋势背道而驰。否则改革就会遭遇阻力,很难得到顺利推进。
[12]一个政党要满足自己存在和发展的愿望,必须考虑什么才符合自己的长远利益,符合自己长远利益的举措就是能够得到民众衷心拥戴的举措,这样的举措必然体现为满足了公共利益。法律学者应该在这个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并且应该有机会发挥这种作用。
我国司法人员薪金处于较低的水平,虽然这些年来随着公务员调整工资一直有所改善,但拥有凌驾于律师之上、国家官员地位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行业相比,收入却显得过分微薄,这种状况很容易造成心理失衡。商鞅变法取得成效之后,一些人前来言法之便,商鞅尽皆弄去戍边。
较为典型的,是作为司法改革先声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早几年就有意实行,却由于牵涉的利益面太广--牵涉大约一多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官身份的丧失,因此难以推行下去,最后几乎要无果而终。从而,如以行政考绩制度,加诸于检察官,则形同将检察官归类为典型的行政官,自属检察官的司法性格不符。司法体制改革有必要将司法官的素质要求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将司法考试中的司法官考试分为两步考试,第一步与律师考试实行共同的初试,要成为律师只须要通过司法考试的初试,要想成为司法官需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再试并在任职前参加两年的司法官培训,国家法官学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应当承担司法官培训任务。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制基于这样一种设想:合理确定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
这些司法机关应当认识到,太多的目光短浅,太多的"眼前欢、地头蛇",太多的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考量,就难以形成符合现代司法规律和法治精神的司法体制,没有一种"舍得"就难以向上提升。司法以团队为基本单元进行,实行团队成员之间分工协作,以团队化运作、团队化管理、团队化考核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为此建立主审法官、主诉检察官的选任机制,设立主审法官、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委员会,本着一定原则和特定程序选出主审法官、主诉检察官,再进一步组成办案团队。
政治利益的纠葛比经济利益额度纠葛对于重大改革尤其是政治、司法改革来说更具有不可逾越性。进行改革要注重改革中的利益分析,照顾到合理的利益需求,充分评估改革的各种阻力,并寻找排除阻力和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案。
司法人员对于司法前景燃起希望,为之怦然心动才是。但是,司法体制改革与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吁求有着密切的关系,从民众那里汲取智慧,可以为司法体制改革增添民意基础。
多年来的改革往往停留在改革层面,如法官撤下大盖帽、披上法袍、拿起法槌,就只是司法道具行头改良层面的变化,并不触及司法体制的核心问题。大幅度提高法官、检察官的薪金,才能增加本职工作对法律专业人员的吸引力,是保持司法人员对自己的职业自豪感的有效办法,也有助于减少非法行为的诱惑,消除司法腐败的动因。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中提到哪一种最有利于人民,哪一种制度最有利于统治者。司法考试的再试应当增加难度、严格控制通过率并对参加考试的次数加以严格限制。
一是政法委除涉及国防、外交的案件以外不介入个案;纪检不再办理违法案件,致力于查办违纪案件。这意味着现有三分之二具有司法官身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一半应当失去这一身份,同时失掉的是这个身份附随而来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未来可能实现的高薪。
换句话说,符合民众愿望的制度应当成为政党认真考虑予以采纳的改革内容,人民的利益所在就是政党的利益所在。就法官来说:"法官在司法权运行中的主体性决定了其在法院管理中的中心地位。
鲁迅这句话言简意赅,揭示了与不同的利益状态相关的对于改革的三种不同态度模式: 一是期待复古模式。对于正确的意见加以吸收,反对的意见加以说服,这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做法,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取决于各方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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